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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境外影视剧及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8日 来源:广电总局网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总局第42号令)、《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第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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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总局第42号令)、《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第40号令)

  审批部门:广电总局负责审批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总局42号令,负责审批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一)申请条件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2。符合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总体规划;

  3。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并符合有关节目内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程序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

  ⑵引进合同(中外文);

  ⑶版权证明(中外文);

  ⑷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DVD样片一套;

  ⑸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⑹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字幕。

  2。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⑵引进合同(中外文);

  ⑶版权证明。

  3。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⑵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⑶引进合同(中外文);

  ⑷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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